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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5 17:57:30 来源: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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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白城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提高城市环境治理水平,彰显我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我局起草了《白城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6月11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张爽
  联系电话:0436-3588809 
  电子邮箱:1637395962@qq.com
  通信地址:白城市洮北区胜利东路9-3-1号楼
  邮政编码:137000
 
白城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白城市城市规划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由所在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以及其他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划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并监督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广告牌匾、门面装饰装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应急、公安、通信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城市建筑与自然生态统一协调、环保美观、互融共生的原则。
  建筑外立面色彩应当根据色彩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 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如下: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二)商场、宾馆、饭店等经营服务场所的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三)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军警单位的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人为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
  (四)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维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的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七条 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安全。建筑外立面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的,应按时检查和更换;建筑外立面有破损、脱落、锈蚀、变色、污浊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粉刷;建筑外立面附属设施或附加设备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更换或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对建筑外立面整体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外立面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对不影响景观控制、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形状色彩的外墙面维修刷涂不需报批。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施工手续的,应当在开工前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占道施工手续。
  第九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建筑、环保和消防等技术标准和规定。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必要内容以及需要。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立面外观、周围环境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饰品应当坚固结实,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减震措施。
  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增加使用面积、改变房屋产权证登记确定的界线、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改变建筑原有结构。
  (二)不得对已经确定拆除的或确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
  (三)人员聚集性场所外立面装饰装修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和救援窗口。
  (四)底层门面装饰装修不应遮挡门牌号,确需遮挡的应在门头标明门牌号。
  (五)妥善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城市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的建筑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鼓励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筑涂料。
  城市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复合板材幕墙等及其组合幕墙。建筑幕墙必须使用安全、环保、美观的材质,与建筑可靠连接,采取防坠落措施。
  建筑外门窗应当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固定节点应当满足在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的受力要求。
  第十二条 利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其他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应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2米以上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挡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围挡上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第十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涉及到多产权或多用户情况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幢建筑由多个业主共有,每个业主在装饰装修时都应遵循建筑的整体性原则,对有独立出入口独立门面的业主允许独立申请装饰装修,无独立出入口独立门面的业主由该建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提供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报请批准后实施。
  (二)一幢建筑由一个业主所有并租赁给多家单位或个人使用,业主有责任对多家单位或个人的装饰装修提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或做出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未取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可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设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增设门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确需变更原有色彩的,选用的色谱和色彩搭配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