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欢迎国内外各界人士在白城投资创办企业,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免二减三”期满后,可以再申请3年减半。地方所得税免征10年,减免税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该企业。
第二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国内客商投资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国内客商投资兴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在2005年底以前创办的,可以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新设立的国内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对国内投资者租赁、购买及兼并我市现有工业企业,可享受国内投资兴办加工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大企业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无偿划转。
第六条 对投资兴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的项目,3年内纳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5年内按65%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投资者购买“双停”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不动产购买价格低于不动产净值的,按不动产购买价值缴纳契税。
二、土地政策
第九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3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按国家规定,适合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2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超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具体事宜面议。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视实际情况给予更大优惠。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享受60%优惠;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享受80%优惠;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费困难的,经省里批准,可以缓交或由当地政府和有部门将土地出让金作为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一次性投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由政府无偿提供使用土地。
三、收费政策
第十二条 凡国内外客商来我市兴办企业的,属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属于我市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域外投资者新建加工型企业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测定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增容费、占道费、用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城市道路还贷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律免收;动迁管理费、质检费、定额测定费、工程预算审查费、环保评估费、防洪基金、合同鉴证费一律减半征收。其它未提到的收费项目,如有上下限额规定的,一律按最下限收取。
第十四条 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在当地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四、资金政策
第十五条 域外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协助给予总投资额30%的贷款,由市级担保公司负责担保。
第十六条 域外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企业或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开发、研制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应用高科技术的,将给予科技资金的支持。
五、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行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在项目竣工达产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八条 引进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资源深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5%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第十九条 引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第二十条 促成市外、国外向我市捐款的中介人,按15%的标准予以奖励(此项奖励资金由受赠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引进经营性项目,在外地销售产品在白城市体现税收的,按实缴税额的2%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资金和项目的机关干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符合提职条件的要优先考虑。具体标准按《关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招商引资企业,由市招商局颁发“招商引资企业特保证书”。凡拥有证书人员(含家属)在本市落户免收各种费用,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学校入学,并免收择校费;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兴办企业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300人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由市招商局颁发“招商企业贵宾证”。凡拥有此证者,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一是所乘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公路收费站免费通行。市内交警保持其行车畅通和礼遇放行,不随意检查、扣证、扣车和罚款。二是特邀参加市政府重大礼仪活动。三是聘请担任市及县(市、区)政府经济顾问,享受相应的权利。四是各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确需检查时,必须提前三天告知,并不得随意惊动企业主要领导。五是公安部门指定专人对外来投资者的经营场所和住所提供保护。六是市及县(市、区)人大、政协换届或代表、委员缺额时,优先推荐外来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白城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初审:周立辉
复审:武晶
终审:张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