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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5 11: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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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经济开发区制度汇编
 
  
 

 

  

  

 

  

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党政办公室
  

 

  

  

 

  

  
目    录

  

  1、白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2、白城经济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3、白城经济开发区“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4、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5、白城经济开发区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6、白城经济开发区公务出差规定
  7、白城经济开发区公务接待制度
  8、白城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9、白城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0、白城经开区信访工作制度
  11、白城经开区请销假制度
  12、白城经济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3、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14、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5、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试行)
  16、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试行)
  

  

白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工委会议决策重大事项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白城市委常委会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管委会提交的关于开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1、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战略思想、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长远目标。
  2、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3、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经常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重大建设项目。
  (二)组宣人社部提交的关于开发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开发区机关中层干部及属于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
  2、基层党的组织的设置、党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任免或批复和党员发展工作。
  3、对基层单位和基层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职工的表彰奖励。
  4、对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做出处分决定。
  5、党建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涉及党的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6、以党工委名义下发或上报的重要文件。
  (三)纪工委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违纪处罚意见。
  2、普通党员违纪处理意见。
  3、重大案件汇报及查处意见。
  (四)其它需要提请党工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决策方式
  (一)党工委研究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议题,由管委会提出,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季度研究一次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经济发展态势,深入剖析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提出具体意见;每年听取研究一次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讨论一次全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完善并加以确定;对管委会提交的涉及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随时召开会议讨论。
  (二)党工委会议研究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必要时,也可请专家进行科学论证,以便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形成正确决策。
  (三)干部任免,在集体讨论决定前,要按程序认真考核,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听取纪检等有关部门意见,避免出现失误。
  (四)需任免的干部,经酝酿考核后,由组宣人社部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五)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需要表决的事项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力,决策事项须半数以上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意见有严重分歧可暂不做决定,经调查研究沟通酝酿成熟后再议。
  三、决策落实
  (一)党工委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领导干部要按各自分工抓好落实。每项工作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者,做到逐级分解,逐项落实。
  (二)党工委办公室对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如实反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三)党工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在实施中如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应提请党工委会议重新讨论作出相关决定。
  四、会议纪要及通报
  (一)对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翔实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工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统一使用规范的文书格式,建立专门档案。
  (二)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在区机关范围内公布。干部提拔等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五、附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领导干部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党工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召开会议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精神。凡代表开发区党工委发表的重要讲话、提出带有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主张都要经过党工委会议讨论。
  (三)召开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白城经济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议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正确决策,努力提高议事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主任办公会议事制度:
  一、主任、副主任职责
  1、坚持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并对主任负责,主任外出,由值班领导代理其工作职责;副主任外出,由主任临时指定其他副主任代理其工作。
  2、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签发以单位名义上报的各种请示报告;安排协调副主任工作;主持制定全年工作计划;主持审定重要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的使用。
  3、副主任按各自的分工或受主任委托负责分管方面的工作;对所分管的财、物的管理及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报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4、凡带全局性或针对性的问题,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办公会决定后执行,不允许各行其是。
  5、主任、副主任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带头勤政廉洁,求真务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树立“人民公仆”形象。
  二、参加主任办公会人员范围
  l、主任办公会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2、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参加,在必要时可视会议的不同内容采取扩大会的形式,可由科室、分局等负责人参加会议。
  3、参加主任办公会的人员应在会前做好议事的准备工作,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三、主任办公会召开的时间
  1、主任办公会实行到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2、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主任办公会议事范围和内容
  1、认真贯彻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指示、工作部署和决定,并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意见。
  2、讨论制定本单位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及临时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
  3、分析全区县经济、招商和项目建设形势,听取分管领导或承担任务部门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4、讨论、决定涉及全局需要协调的重要事宜及日常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听取财务收支状况汇报,研究较大财务开支和有关福利问题。
  6、分管领导提出的比较复杂,难以决定或不宜决定,需召开主任办公会进行研究处理的问题。
  7、其他需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五、会议议事程序
  1、议题收集,每月由党政办负责向各分管领导收集议题,并整理后报主任或受委托值班领导审定。
  2、议题审定,主任或受委托值班领导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上会议题。
  3、议题反馈,凡被圈交的上会议题由党政办负责反馈给提议的领导或部门。
  4、议题准备,上会议题由提议的分管领导和提议部门以书面形式列出议事提纲并提出初步意见上会议定。
  5、议题议定,无论上会议题被议定或否定,都应记录在册。重大事项或需要上报下发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审签后行文。
  6、督办落实,主任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事项由党政办负责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领导成员反馈,对未完成决定和决议的部门则由主任办公会提出批评,承办部门作出说明。
  六、主任办公会纪律
  1、与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为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议题一经议定,与会人员要坚决执行。
  2、要严格保密制度,凡经主任办公会所议内容需传达或公开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违者追究责任。
  

  

  

白城经济开发区“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开发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开发区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全区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全区党政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5、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6、财务年度预算调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
  7、涉及全区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8、全区荣誉表彰的授予和全区性的奖惩事项;
  9、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全区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调动及奖惩:
  1、正式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任用、聘用;
  2、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3、县管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需财政担保或土地质押的融资、发债和BT项目;
  2、区属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
  3、项目实施中涉及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由于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4、区内单个项目一次性用地50亩及以上;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3万元以上的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5万元以上非经常性支出;
  4、1000万元及以上资金结算;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实行党工委书记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包括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提交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2、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涉及重要民生工程项目的确定,需广泛征求相关村、村民代表意见和建议,由党委会根据意见建议研究决定,并在相应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4、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结算,必须由财审局介入参与结算审核,纪检部门参与监督,并出具相应的结算报告,经党委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执行、存档。
  5、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四)决策的公开公示
  1、公开公示内容。根据经开区党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文件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三重一大”事项。
  2、公开公示方式。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开公示。公示以文件、纪要、公告书等形式,在经开区门户网站、经开区公示栏、区内LED显示屏、信息平台、微信平台、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公示。
  3、公开公示程序。一是在经开区门户网站、经开区公示栏、区内LED显示屏、信息平台、微信平台等上公开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有关科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查,上报经开区党政办审核后实施;二是在区政务公示栏上公开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由有关科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三是用其他形式公开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有关科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开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4、公开公示责任。经开区主要领导对公开公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开公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对经开区机关公开公示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5、公开公示的检查。检查工作由经开区党政办执行,采取随机抽查与定时定点检查方式,对各项工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于三天内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过党委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过党委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七)凡前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将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进行集体议事决策和会议票决的,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二)监督检查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区党政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主任汇报,区党政办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公示。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要建立“三重一大”工作档案。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分别由区纪工委及人事、财务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并认真填写。
  (三)“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区纪工委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运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擅自泄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五)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六)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七)“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决策程序未尽事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本制度执行。
   

  

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制定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制度。
  一是“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人事。管委会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说了算。
  二是“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经开区管委会财务管理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
  三是“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物资采购事宜。要实行分级审批制,购买小额物品,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执行。
  四是“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工程。经开区需要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时,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不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是“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行政审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一名副处级领导分管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一把手”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
  
 
白城经济开发区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经开区应当将拟订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经开区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
  (二)通过经开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白城经济开发区公务出差规定
  
  为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开发区,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开发区公务出差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公务出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即出差前无论是否借款都要填写《经开区公务出差审批卡》,详细说明出差事由(开会要有会议通知,办事要有相关说明,招商要有详细的项目说明和拜访人员资料),注明出差人数、天数和行程,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审批。省内出差需经各办(局)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省外出差需经各办(局)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分管领导出差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主要领导出差需事先通知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借款额度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出差人数、天数和具体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出差返回后,凭《经开区公务出差审批卡》、往返车(船)票和出差地宿费票据等如实填写《公出旅费计算表》,按相关财务制度由经开区财务主管会计严格审核后,再按支出数额逐级审批签字后予以报销。差费报销单要由公出本人签名,在公出返回7日内核销。出差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并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借款。
  2、严格控制乘飞机、软卧公出,如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必须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并在《经开区公务出差审批卡》上签字后方可乘坐,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3、各办(局)公出人员严禁自带车辆出差,如必须自带车辆,须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并在《经开区公务出差审批卡》上签字后,方可带车公出,所需车辆燃油、公路收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区领导到省外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可带乘公务车辆。
  4、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外出严格按照国家差旅费、餐饮补助及交通补助(即城市交通费80元,餐饮费100元)报销标准。
   

  

白城经济开发区公务接待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各局办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实行对口接待、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充分展示经开区风土人情和地域文化,做到节俭不失尊重,简化不失规范,严谨不失热情。
  第四条  (责任主体)经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落实,具体责任如下: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来我区的县团级以上领导和宾客。
  (二)代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来我区检查或调研的县团级以上领导和宾客(以省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正式通知为准)。
  (三)外地县团级以上机关来我区参观、学习、指导工作的,由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的团体。
  (四)省、市区离退休老领导,本区籍在外地工作的县团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五)省内外来我区参观考察学习的人员、国外友人、国内外来我区考察投资的客商、外地来我区联系洽谈工作的同志。
  (六)上级安排的外事接待任务。
  第二章 接待流程
  第五条 (接待范围)国内公务接待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等公务活动范围内。以下情况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一) 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
  (二)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三) 未经审批的节庆、论坛、经贸、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
  (四) 本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六条 (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实行公务活动事前来函和报批制度。涉事机关接到公务活动公函,应认真填写公务活动报告单,属于本办法中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报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不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由各部门严格按国内公务接待要求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条 (责任分工)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由管委会主管领导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迎送限制)国内公务接待按照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一)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二) 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
  (三) 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第九条 (会议安排)会场一般不挂条幅,不打电子字屏;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与会人员自带纸、笔;会议一律不上水果。
  第十条 (住宿标准)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接待住宿优先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用餐标准)接待用餐按本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一) 接待就餐一律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65元(其中早餐25元/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标准为每人低于150元(不含酒水和饮品)。其他工作人员一律按每餐30元标准安排用餐(早餐按宾馆自助餐标准)。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四) 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单位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本着简朴节约、便利公务原则,禁止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出行安排)接待出行应轻车简从、注意影响、注重实效。
  (一) 严格执行警车使用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 参加人员较多时,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 陪同人数按规定严格控制,不得层层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管理制度,将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示。
  (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二) 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四)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费用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一) 派出单位公函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
  (二)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相关负责人审签。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内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局、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于当年12月前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一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于本年度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接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
  (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名称。
  (五)国内公务接待项目。
  第十八条 (部门分工)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财政部门应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区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以上公务接待程序和标准进行接待,控制经费总额,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废止,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白城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白城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 资金,吉林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管委会集中采购。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管委会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 后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六条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管委会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 备案和审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应当由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 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要求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城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区内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局(办)、街道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借用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应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小组)、或其他有资格的技术组织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根据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白城经济开发区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区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信访部门,对来访群众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其更多地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上信访等形式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信访工作。 
  第五条 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信访工作的最高领导组织,信访领导小组决定的信访事项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来访接待场所,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接待地点和电话,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处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登 记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群众信访和上级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要进行登记。
  第九条 来信登记。
  收到群众来信和上级交办、转办的信函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保留邮戳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相符,同时应填写来信处理流程单。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来信登记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来信人反映问题的方式(书信及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
  (二)来信人的姓名、时间、地址(IP地址)、单位、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
  (三)来信人反映问题的性质、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来访登记。
  来访登记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来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单位)、有效证件、联系方式、信访事项的发生地(单位);
  (二)来访的人数、来访的次数(曾去何处走访过),领、跟访情况,就同一问题曾经处理的情况(法律文书或处理材料);
  (三)本次来访事实、理由、诉求;
  (四)来访的具体时间;
  (五)来访行为(堵门、堵路、打横幅标语、静坐等);
  (六)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信访登记处理方式。
  (一)群众来信经领导签批后转纪工办办信科办理;
  (二)群众来访属信访机构受理范畴的,转纪工办接待科办理;
  (三)信访人申请复查的转纪工办复查办办理;
  (四)来访人进行咨询的,转纪工办咨询室办理。
   第十二条 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所有来信来访,件件登记、件件记录;
  (二)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格式统一、项目齐全、字迹工整、记录准确;
  (三)来信来访登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来访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等带出机关;领导在登记表上的批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第三章 告 知
  第十三条 收到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以及收到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人反映的不同情况,当场或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一)受理告知。各部门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来信和接待来访或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将受理情况报纪工办; 
  (二)不予受理告知。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向有权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等候有权处理机关的处理意见;
  (三)不再受理告知。信访人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直接向信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书;
  (四)对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书面告知其应向纪检部门提出;
  (六)有关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四条 来信受理。来信登记后需主管领导阅批,按签批意见办理。
  采用网上信访、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电话等形式的信访事项参照书信访的处理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 来信交办。群众来信或上级交办的信函,根据领导签批意见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来访受理。信访接待人员接到登记转来的流程单后,应及时开展接谈。
  (一)接谈。信访接待人员应查看来访人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身份。核实身份无误后,信访接待人员同来访人面谈,记录来访人反映的详细情况及要求,多人走访由来访人推选5名以下代表参与接谈;
  (二)转送。信访机构对接待或上级转送的来访事项,应在接待或收到转送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来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填写转送书;
  (三)交办。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上级信访部门和有关领导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及时交办。
  第五章 办理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暂不支持,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事实缺乏根据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送 达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意见后,直接送达信访申请人,填写送达回证并请信访人签明意见;信访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中说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证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保留邮寄存根和回执;对信访申请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及送达回证于送达后10日内报上一级信访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六章 督查督办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谁经办、谁交办、谁督查督办”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进行督查督办;
  (三)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督查督办;
  (四)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五)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督查督办;
  (六)对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督查督办;
  (七)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中,有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拒不采纳改进建议或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信访部门应履行“三项建议”职责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函督办。对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发督查督办函,说明督查督办事项、原由及要求; 
  (二)派员督办。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不及时解决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可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督办。 
  第七章 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要做到一案一卷,装订整齐,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终结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填写《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登记薄》,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接待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
  

 

经开区请销假制度 

  

  一、严守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确实有事或因病不能上班,请填写假条。部门副职以下干部请假由部门领导签字,部门主要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时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将假条交到党政办公室。党工委、管委会副职领导有事不能上班或外出离开本市,必须向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部门领导有权准假3天,分管部门领导有权准假5天,请假5天以上必须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二、严格遵守《开发大厦文明公约》,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三、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彼此探询和打听与自身业务无关的事情,不得将保密文件、机密资料带出办公室或复制。
  四、严禁上班时间擅离职守、随意串岗闲谈,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期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严禁上班时间利用电脑、手机上网聊天、上网购物及玩网络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办公。
  六、严禁上班时间和午间饮酒,自觉维护机关工作秩序和机关人员形象。
  七、工作期间必须服从领导,听从调度,团结协作,严禁互相扯皮,推脱责任,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白城经济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资金分配、使用
  的科学性、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区直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其中:区直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称本级项目资金,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称上级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级、分类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区直各单位应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及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拟实施的项目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申报上级项目和安排本级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如申报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报区管委会审批。
  笫五条 申报上级项目,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由区直相应部门和单位组织进行。项目应经过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有明确的预期效益目标,其中申报需区直配套的项目,上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 申报本级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文本,经区财政局评审,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编制虚假项目,违规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对区属单位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关局办。
  第九条 对区直纳入当年预算的本级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进度拨付资金;对未纳入当年本级预算的临时追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管委会申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对上级项目指标文件已明确了资金使用项目及用途,由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程序拨付有关单位;上级项目中只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但未明确补助资金具体使用项目及使用单位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对工程类项目实行预拨启动资金及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期间,累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或投资计划的80%,工程决算后应按工程决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支付余款。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上级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终将当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应当招标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物质或服务,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调整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
  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在原项目规定的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超年初预算的项目资金结余,结余部分原则上结转下年使用,确需当年使用的,由区财政局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申报上级项目及安排本级项目的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竣工后,区财政局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实施单位持区财政局审查意见办理项日结算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应暂缓拨付,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至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的
  (二)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有挤占,截留,挪用资金行为的;
  (三)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项目资金安全的;
  (五)对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或搞虚假招标的;
  (六)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七)有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项目实施前,应将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使用计划予以公示;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区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对工程类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执法监察质量和安全服务水平,促进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 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述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应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执法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白城市应急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坚持权责法定、依法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第五条 推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坚持行“简约”之道,使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六条 事中事后监管对象和范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报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监管规则和方式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全面梳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
  第十条 除省市区部署的专项行动、重要时间节点、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第十二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具体责任追究、倒查问责的主体与环节,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对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违法违规实施监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干部法律素质,以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白城市委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安全监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监管部门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重点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突出学习宪法。学习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三)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的法律。
  (四)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 安全监管干部每年应当按时参加上级部门组织集体学习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带头做学法表率。
  第五条 拓宽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的方法,结合岗位需要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定期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专门普法网、系统内远程教育等资源,加强法律知识的自学,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 推进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积极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干部应当坚持学以致用,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全监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监管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委会确定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委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执法车辆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批准或者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分为计划检查与非计划检查两种。计划检查是指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的检查,非计划检查是指完成上级部门、管委会交办任务、对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等开展的检查。
  计划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安全监管部门应突出重点检查,保证按规定纳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一般检查,是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重点检查之外,确定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实施检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前,要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应当详细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当根据检查需要备齐执法证件、法规标准、设备器材、防护用具等。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一)出示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说明来意。向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告知来意。
  (三)听取情况介绍。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介绍,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建章建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费用投入、应急管理、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点安全部位管理、重点生产经营环节管理等。
  (四)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五)反馈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按照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监督检查时,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取得有关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
  (八)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危险化学和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的情况;
  (十四)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六)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
  (十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执法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其所属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和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文书,并指明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和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复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经管委会同意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报告管委会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处置。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