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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0 07: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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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洮征安公告﹝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我区拟定了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位于白城师范学院,西至向阳街;北至三合路。
  二、征收土地现状、面积、权属、地类: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4.2127公顷,全部为国有农用地(园地4.2127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实施白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教育类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第3条(三)情形,用地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四、补偿标准:执行《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白政发﹝2020﹞10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本次使用国有土地,土地区片
  定级为I级区片,地价为300元/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是土地补偿费,80%是安置补助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因该批次用地全部占用白城师范学院国有农用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不涉及占地补偿安置。
  (二)社会保障安置:该批次使用地土地为国有农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户。
  六、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应于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4月1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白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征收责任单位
  1、征收主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征收实施单位:白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八、相关要求
  (一)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于本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至白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要求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

  特此公告。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