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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0 10: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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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现将《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62号)第四章第十二条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土地整治后相关工程和耕地的持续利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22〕33号)第十章第二十七条要求“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为能够规范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方式、管护职责等内容,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渠道,鼓励支持承包者的持续种植经营,完善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措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白城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办法》。
  二、总体要求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吉林省“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推进我市“一三三四”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内容
  《办法》从后期经营管护的目的、原则、立项前置条件、管护协议的签订到项目移交方面,对管护各方的职责、义务,管护内容、方式及后期管护资金等方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
  第一至四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保证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弃耕、不撂荒,基础设施正常使用,持续发挥增粮效益。
  第五至七条对纳入管护项目的立项、社会资本方、项目移交工作提出要求。严格权属调整规范公众参与,要求新增耕地至少连续耕种5年,并按约定缴纳承包费,保证耕地地力稳定后才能移交。
  第八至十五条按照政府监督、部门指导、乡镇督促、项目受益单位组织实施、群众有序参与的原则,明确了各层级不同管护主体的责任、职责、义务和后期经营管护的重点内容、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明确后期管护资金分级分类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筹资金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及设施进行修缮管护;项目受益单位设立后期管护资金账户,每年从新增耕地土地发包收费中提取5%作为项目区共同使用的水利、电力、道路等工程和设施管护经费;提取土地指标交易纯收益的2%作为县(市、区)政府后期管护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管护单位向县级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批准使用。
  第十七至二十条明确责任追究及其他事项。
  四、重要意义
  土地整治工作不仅仅是投资和建设的过程,更需要长期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出台《办法》,为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经营管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填补了政策空白,此项工作也是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初审:周立辉
复审:武晶
终审:张国锋